- 成都内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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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3-24
成都内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内江商会。(英文名称是Chengdu Nei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 由四川省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实体、内江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蓉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以及内江籍社会各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正式党员人数10名,已于2019年11月8日建立党组织,并指定四川佳兴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家全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在《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指导下,认真履行民间商会职能,积极开展外引内联,有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强与成都市、内江市及其他地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文化交流与合作。引导在蓉甜商及企业主动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甜商企业形象。立足成都、回报家乡,本着“搭建平台、维护权益、共寻商机、整合资源、实现共赢”的原则,积极促进成都、内江两地资本资源、物质资源与智力资源的交流,为成都、内江两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与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所设在: 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号1栋4层53号,邮政编码:6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法制观念;引导会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文明经商、依法经营。
(二) 贯彻执行成都市外来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和有关法规。
(三) 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学习参观、商务考察等活动,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的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四) 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并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必要时由商会出面与相关部门交涉,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会员及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提升会员及会员企业的社会形象。
(七)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内江籍人士在成都投资兴办的各类合法企业、公司、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内江籍人士在成都开设的分支机构或经济实体;内江籍人士在成都投资兴办的各类合法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其它为内江成都两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的法人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即按照《成都内江商会入会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表格最下方“需交资料”,准备个人及公司简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司鲜章) (二) 经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授权,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同时,按照商会会员批次的发展流程,报批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建议: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随发展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如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应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商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轮执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长30万/年;副会长5万/年;监事、理事0.5万/年;会员0.3万/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低于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8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投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